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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中医医院伦理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5-09-12    来源:钟祥市中医院     作者:钟祥市中医院     点击: 0


伦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研究参与者的权益和安全,规范本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6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2022年)和《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年)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研究参与者的尊严、安全和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达到科学和伦理的高标准,增强公众对临床研究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依法在国家和所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政府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监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名称:钟祥市中医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

第五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地址:钟祥市郢中镇承天大道东路36号

第六条 组织架构:伦理审查委员会隶属钟祥市中医医院,设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职责: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本单位承担的以及在本单位内实施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项目进行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伦理审查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权力: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运行必须独立于申办者、研究者,并避免任何不适当影响。伦理审查委员会有权批准/不批准一项临床研究,对批准的临床研究进行跟踪审查,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研究。

第九条 行政资源:医院为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供独立的办公室,有必要的办公条件,有可利用的档案室和会议室,以满足其职能的需求。医院任命足够数量的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与工作人员,以满足伦理审查委员会高质量工作的需求。医院为委员、独立顾问、秘书与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条 财政资源: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行政经费列入医院财政预算。经费使用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可以要求公开支付给委员的劳务补偿。

 

第三章 组建与换届

第十一条 委员组成: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数量应与所审查项目的专业类别和数量相符。委员类别应当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法学专业、独立于组织机构(即:不隶属组织机构且不是组织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的委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委员人数不少于7人。

第十二条 委员的招募/推荐:伦理审查委员会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结合有关各方的推荐并征询本人意见,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应聘者应能保证参加培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任命的机构与程序:医院办公室负责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事项。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员名单提交医院办公室审查讨论。任命文件递交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任命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参加GCP、研究伦理审查以及临床研究方法学方面的初始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GCP与伦理审查培训证书,同意并签署利益冲突声明,保密承诺,并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职业和隶属机构,同意公开与参加伦理审查工作相关的交通、劳务等补偿。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伦理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并经医院办公室会任命。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查会议,审签会议记录,审签决定文件。

第十五条 任期:伦理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六条 换届:换届应考虑审查能力的发展,以及委员的专业类别。应有部分委员留任,以保证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候选委员采用公开招募、有关各方和委员推荐的方式产生,由医院办公室任命。

第十七条 免职: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因各种原因缺席半数以上伦理审查会议者;因健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者;因道德行为规范与委员职责相违背(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

免职程序:免职由医院办公室讨论决定,免职决定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 替换:因委员辞职或免职,可以启动委员替换程序。根据资质、专业相当的原则招募/推荐候选替补委员:替补委员由医院办公室讨论决定,当选的替补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

第十九条 独立顾问:如果委员专业知识不能胜任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审查,或某临床研究项目的研究参与者与委员的社会与文化背景明显不同时,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签署保密承诺与利益冲突声明。独立顾问应邀对临床研究项目的某方面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和办公室人员:伦理审查委员会设(行政)主任1名,负责伦理审查委员会和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工作;办公室设秘书。

 

第四章 运 作

第二十一条 审查方式: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方式有会议审查,紧急会议审查,简易程序审查。实行主审制,为每个审查项目安排主审委员,填写审查工作表。会议审查是伦理审查委员会主要的审查工作方式,定期召开审查会议。委员在会前预审送审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研究参与者安全,应召开紧急会议审查。简易程序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目的是提高工作效率。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研究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的研究;已批准的研究方案作较小修改且不影响研究风险受益比的研究;已批准研究的跟踪审查;多机构开展的研究中,参与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牵头机构出具伦理审查意见的确认等。

第二十二条 法定人数:到会委员人数应超过半数,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独立于研究实施机构之外的委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

第二十三条 审查决定:送审文件齐全,申请人、独立顾问以及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离场,投票委员符合法定人数,按审查要素和审查要点进行充分的审查讨论后,以投票的方式做出决定;没有参与会议讨论的委员不能投票。会后及时传达审查决定或意见。研究者或研究利益相关方对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交复审,与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沟通交流。

第二十四条 利益冲突管理:遵循利益冲突政策,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独立顾问应当主动声明并退出该项目审查的讨论和决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保密: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对送审项目的文件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审查完成后,及时交回所有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不得私自复制与外传。

第二十六条 协作:医院所有与研究参与者保护的相关部门应当协同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明确各自在伦理审查和研究监管中的职责,保证本医院承担的以及在本医院内实施的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都提交伦理审查,研究参与者的健康和权益得到保护;保证开展研究中所涉及的组织机构利益冲突、委员和研究人员的个人利益冲突得到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有效地报告和处理违背法规与方案的情况;建立与研究参与者、研究者或研究利益相关方有效的沟通渠道,对其所关心的问题和诉求做出回应。

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建立与其他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协作完成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

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伦理审查委员会接受医院质量管理部门对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质量的检查评估,负责承接、配合各级质控组织开展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独立的、外部的质量评估或认证。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工作,向医院、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伦理审查工作情况。医院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伦理审查委员会决定的申诉或其他诉求。对伦理审查委员会违反法规的“批准”决定,医院医院办公室可要求伦理审查委员会重审,或中止所批准的研究项目。


参考文件

[1]《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6年)

[2]《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年)

[3]《赫尔辛基宣言》(2024年)

[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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