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施救义务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对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捐献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禁止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八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受试者风险,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原网页健康、违背伦理道德。
侵权责任编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紧急救治义务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
病历资料管理义务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按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
患者隐私保护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或未经同意公开患者隐私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